首页 常识
首页 > 常识 >

为什么重整和和解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8 07:36:57    

破产程序中的重整和和解是两种不同的救济措施,它们的目的、程序、适用对象等方面存在差异。以下是它们的主要区别:

目的不同

和解:旨在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减免债务数额及延缓债务履行期限,使债务人摆脱经济困难,避免破产,维护社会正常交易秩序。

重整:目的在于积极预防破产,通过法律程序对企业进行重组,恢复其经营能力,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拯救陷于经营困境的企业。

启动条件不同

和解:与破产程序开始的原因相同,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重整:原因更宽泛,即使债务人还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但如果存在不能清偿债务的危险和可能时,就可以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适用对象不同

和解:适用于与破产清算相同的对象,范围较广。

重整:通常适用于对社会和经济有较大影响的企业。

申请人不同

和解:通常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特权。

重整:申请人范围更广,包括债务人、债权人,甚至公司的股东、董事会也可以提出申请。

效力不同

和解: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通常只对没有担保的债权人发生效力。

重整:重整程序的效力及于所有债权人,且重整程序的效力优于破产清算程序与和解程序。

措施不同

和解:主要靠债权人的让步,给予债务人以喘息的机会。

重整:措施丰富,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措施原则上都可以实施。

内容和操作程序不同

和解:侧重于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安排。

重整:侧重于设计各种拯救企业的方法、措施和对策,避免企业破产清算。

社会效果角度

和解:更侧重于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

重整:具有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的双重目的,重在恢复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能力,实现企业价值的更生再造。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债务人有特定情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这些区别表明,和解和重整在破产程序中服务于不同的目的,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并且对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整个社会有不同的影响。企业在面临破产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救济措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