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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公款可以借用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20:55:28    

公款借用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出差:

包括学习、进修、开会等。

采购:

采购人员采购用款。

会议及接待:

用于会议及接待的备用金。

医疗收费:

门诊收费处、住院处收费人员的周转金;门、急诊挂号人员的周转金。

劳务费:

开展医、教、研工作需支付的院外人员的劳务费、正常值补偿款。

催款:

对过期不还款的职工,财务处有权从发出催款通知的次月起,按月从借款人的工资中扣还,直至还清所借款项。

预付款项:

其他用于医院医、教、研业务及管理工作需要的预付款项。

行政事业单位在借用公款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借款程序:借款人申请,科室负责人签字,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审批,按医院经费审批权限办理签批手续后,财务部门方可借款。

因公外出:借款人必须持经科室负责人和院领导批准的通知或文件到财务处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原因、前往地点和所需天数。

周转金:年末必须归还,第二年仍需备用周转金,可重新填写借据。

专款专用:借用公款应有对应的经费预算或经费来源,严禁无预算借支,禁止一借多用或挪作他用。

及时报销:借款人员应在公务办结后10日内,凭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及时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结算手续,核销借款。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单位的具体政策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当地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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