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包括哪些情形
违约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不履行合同义务
拒绝履行: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既可以通过明示方式,也可以通过默示方式。若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即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时效完成抗辩权,以及条件不成就、履行期限尚未届至等,则不构成拒绝履行。
不能履行: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迟延履行:合同一方或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
部分履行:合同一方或双方仅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而未按照约定完成全部义务。
不完全履行:合同一方或双方履行的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或标准,如产品质量问题、交付的工程项目验收不合格等。
履行标的不当: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如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规格不符等。
存在违约行为
合同一方或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构成违约行为。
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如果合同一方或双方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合同变更或解除等,则不构成违约。
其他违约情形
由于合同主体方面的原因造成违约,如对对方的资信情况了解不全面、企业合并或破产等。
由于合同的标的不明确、不具体而造成的违约,如标的物质量、价款、数量、技术条款规定不明确等。
由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不完备而造成的违约。
主管机关对合同审查不严,合同缺乏可行性研究,不能履行。
市场行情变化或价格大幅升降,影响合同的全面履行,造成的违约。
因发生情势变更而导致违约。
综上所述,违约情形主要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以及其他一些特定情况。了解这些违约情形有助于合同双方更好地履行合同义务,减少违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