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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和重整哪个优先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6 09:39:14    

在破产程序中,和解和重整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它们各自有不同的法律依据和目的。根据提供的信息,和解和重整的优先级取决于各国破产法的规定。

和解前置主义

先进行和解程序,和解不成再进行清算。

和解是破产程序的必经程序。

清算前置主义

先进行清算程序,清算不成再进行和解或重整。

三者并列选择适用主义

清算、和解与重整三者并列,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

和解分离主义

清算与和解并列,成为破产程序开始的两种方式。

在担保物权的处置方面,破产和解制度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别除权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而企业重整制度中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以支持重整企业的再生。

根据中国《破产法》的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正在进行重整,担保物权人在重整期间不能行使其权利,以支持企业的再生和恢复经营。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和解和重整的优先级可能因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而异。在某些情况下,和解可能是必经程序,而在其他情况下,和解和重整可能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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