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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间有哪些情况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0:47:57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间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举证期限的确定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如果协商不成,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间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内。

举证期限的延长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

举证的其他规定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以上规定有助于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确保法院能够有效率地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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