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办理有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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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3 08:15:28
案件办理的程序根据不同的法律程序和案件类型有所不同。以下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办理的一般程序:
刑事案件办理程序
接受案件 :包括控告、自首、报案、扭送等。审查
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就移送有关机关。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立案:
必须同时具备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两个条件。
侦查:
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通缉等。
破案:
通过侦查手段确定犯罪嫌疑人并破案。
采取强制措施:
如逮捕、拘留等。
继续侦查完善证据:
在侦查过程中进一步完善证据。
侦查终结:
当所有证据和情况都完备后,宣布侦查终结。
移送审查起诉:
将案件材料、证据和起诉书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民事案件办理程序
案件受理:
包括登记立案、确定受理法院等。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如送达起诉书、指定答辩和举证期间、确定开庭时间等。
调查案情和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成员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
调解:
尽量通过调解解决民事纠纷,调解不成的再进行判决。
开庭审理:
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
裁判:
制作判决书和裁定书,公开宣告判决。
宣判:
向当事人宣布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
上诉: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执行: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